答疑版|如何保护创意设计? 

2018-11-08 21: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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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答主

《中国版权》杂志社法律顾问

梁飞

小版:一般认为,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创意设计的两种主要方式。这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主:1、获权来源不同,版权奉行自动产生原则,外观设计专利通过申请审批后方产生权利且需要缴纳费用;2、保护地域不同,版权在国际公约成员国均能获得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只在审批国家获得保护;3、保护期限不同,版权根据作品种类、权利人的不同,保护期限有所差别,但通常自创作后不会少于5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4、排他性效力不同,对于独立创作但表达相似的作品,版权是给予保护的,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排他性,专利权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等。

小版:如果一个创意设计既可得到版权保护,又可得到专利保护,如何确定最佳的保护方式?

答主:我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第一,同一客体既在版权保护期内,又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内的,权利人可以任意择一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中,法院就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英特莱格公司就其实用艺术作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通常来说,同一客体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要短于版权的保护期,那么外观设计专利因保护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是否能通过版权进行保护呢?专利权终止并不意味版权的终止,但权利人获得版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在专利权终止后,权利人不应在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内获得版权的保护,但权利人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外的使用还是享有版权的。

小版:一个作品如果没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各种方式使用均能受到版权的保护,为什么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反而不能在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内受到版权保护呢?

答主:在谢新林与叶根木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深圳市王三茂食品油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永隆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都认为专利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众均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财富。在谢新林案件中,法院进一步阐述,“若仍允许以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图片的著作权为由、阻碍他人实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这显然有损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亦与专利法之宗旨相悖。因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故公众无法得知其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的利用是否会受到著作权人的追究,”在上述两个案件中,被告均是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在原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内使用原专利图案(文字+图片或者图案)。不过我们可以延伸思考,如果被告在原专利保护范围外使用,比如不再以产品包装形式使用,而是作为企业宣传文案使用的话,此时权利人能通过版权来主张权利吗?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

小版:从事创意设计的个人和企业在确权、授权、维权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答主:个人从事创意设计在确权、流转、维权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我主要以版权为切入点来说。

如何证明自己对作品享有版权?最常规的做法是申请作品版权登记。此外,在互联网普及之前,有些作者创作完毕后,会把文稿邮寄给自己,发生争议后,凭借邮戳时间和信封里的文稿证明自己是原创作者。现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原创作品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版权权利的流转一般通过版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来实现,所以版权人务必重视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将许可或者转让的权利种类、具体权项、地域范围、使用期限、价款等内容予以明晰,必要时可对上述内容附设条件。

至于维权,版权人首先应当确定维权目的,因为维权方式、取证内容都跟维权目的息息相关。比如希望通过维权促成合作、停止侵权的话,可以先采取函告、协商等维权方式,对于可能灭失的证据可以采取自行固定的方式;如希望获得赔偿的话,对于随时可能灭失的侵权证据如网页内容、现场活动内容,应当采取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防止证据灭失,同时还应当积极准备索赔方面的证据。维权目的很重要,盲目维权不仅可能实现不了预期目的,甚至与预期结果大相径庭。

对于创意企业来说,其最大价值在于其生产的无形的知识产权。为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实现其价值,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实现。这些制度包括:1.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权属:对职务智力成果、非职务智力成果、合作、委托开发、授权及许可、商业秘密等不同的取得方式和权利归属进行规定;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根据分工,各司其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3.知识产权管理实务:对合同签订、注册或登记申请、交易、档案管理、保密、同业跟踪、经费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定;4.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维权方案选取、法律应对、纠纷委托等内容进行规定;5、奖惩制度。

(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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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张文娟

本期美编|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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