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兮 发表于 2018-10-19 09:31:50

给水排水 |建筑给排水设计中百道争议问题总师级答疑!

小编说

青年工程师委员会针对设计一线出现频率比较高、各院各地做法有争议、设计院与审图公司意见不一的近百道问题进行了整理,并由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总师级委员牵头,群策群力,进行了汇总解答,希望对一线青年给排水设计师有所帮助!

来源: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研究分会青年工程师论坛(2018)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研究分会青年工程师论坛(2018)

Q1:化粪池是否必须设置?

A1:化粪池是否设置,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的负荷能力确定,理论上有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可不设置化粪池,如上海的项目可以直排;但大部分城市还是需要设置化粪池。设计师在项目启动时应进行征询。《全国各地主要地方给排水及消防特殊规定汇编》V2.0中列出了部分城市的情况,可参照。




Q2:二类高层公寓和宿舍的户内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2: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7.1.7条:其中一类高层建筑的宿舍和二类高层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宿舍的户内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公寓的户内,情况相对复杂。对于类住宅的公寓可以不设;对于类酒店的建议设置或根据当地消防部门要求。例如郑州消防支队自2008年即要求公寓按宾馆设置户内喷淋。





Q3:超高层住宅的灭火器设置等级为严重危险级,若灭火器设置到公共区会导致住户内部分区域最大保护距离超出规范要求,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住户内增设灭火器?

A3:超高层住宅的灭火器设置等级不是严重危险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第8.1.10 条: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6.1.3条: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因此,住宅的灭火器目前只用考虑公共部位。公共部位的配置按6.1.3即可,不需要考虑危险等级。




Q4:地下车库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如何选定?

A4:一般可按照 A类火灾配置、中危险等级考虑。(新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已经明确)。有些地方要求也已经明确,例如浙公通字(2017)89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125条:地下汽车库的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




Q5:医院还有很多设备房,如CT、DR、MRI、CR、数字肠胃镜、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等,里面的设备都很贵重,这些房间也都有防辐射的要求。如果医院的这些设备属于特殊重要设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9.8条,“特殊重要设备室”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而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7条:设置气体消防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强制性条文)。这些房间均有防辐射的要求,墙体上不允许开设泄压口。泄压口会有辐射泄露,或者外部污染区污染进入;MRI等核辐射房间对金属物品有禁忌,管道、喷头的金属件不能进入此类房间。这是矛盾之二。

A5:此处有争议。以下2种做法均有通过审图公司审查的案例,建议结合项目情况提前进行沟通。

A方法:A.1:CT、DR、CR、数字肠胃镜等房间设置气体灭火系统,采用防辐射金属泄压口。A.2:MRI、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等房间不用设置灭火系统。

B方法:均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对于MRI等房间可采用非铁磁性材料,例如铜质管道及喷头。




Q6:消规7.4.6没要求消火栓按防火分区布置(现实设计大多还是按防火分区布置消火栓),请问新消规用意是什么。

A6:以往的消防规范也未要求消火栓要按同一防火分区布置,个别那只是人们的习惯做法而已。《消水规》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数量,说明它是允许消火栓穿过防火门借用的。但应注意,如果相邻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设的是防火卷帘,则要考虑火灾时卷帘门放下后无法借用的问题。




Q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3.1中提及“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如何理解?卫生间排水地漏、管井地漏、拖布池等是否可以作为末端试水排水点?

A7:从验收情况看,消防给水系统实验装置试水时地面漫流情况比较突出,操作人员必须站在水中操作,设计必须换位思考。卫生间地漏不适宜作为末端试水排水设施,拖布池可以作为排水设施,最好引至设置有地漏或集水坑的机房内,避免地面漫流。




Q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中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疑问:此条规定“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那假如室外消防用水量是40L/S,那是否需要设置3个消防取水口?

A8:是的,但可以通过加大取水口的大小,减少取水口设置的数量。




Q9:室外消防管网管径是否按所有消防系统设计流量复核(以供水泵接合器使用)?水泵接合器40米范围内室外消火栓或取水口数量是否要求一一对应?

A9:室外消防管网按照该管网在灭火时所负担的设计流量复核,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全部储存在消防水池时,室外消防管网按照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复核。水泵接合器15~40米范围内应有室外消火栓或取水口,但数量不要求一一对应。




Q10:地下室各防火分区设置集水坑考虑消防排水时按多大流量执行?排水坑用电是否归入消防用电?设置防火卷帘的防火隔断是否能视为消防排水可以相互连通?有些分割防火分区的防火墙是否能以加存水弯地漏的形式将排水沟连通排水?

A10:A消防排水设施的排水量宜按保护场所内同时作用的所有消防给水水量的80%计算,且应确保消防积水不致影响该场所人身及财产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需要,火灾延续时间内,地下室允许有150mm的积水深度,并不会影响电气控制柜等重要设备的运行。

B 人防区内兼做消防排水的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非人防区内兼做消防排水的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当无计算资料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保证不少于2座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C 人防区内防火隔断不考虑消防排水可以相互连通;非人防区内防火卷帘隔断时,消防排水可视为能够相互连通,因为防火卷帘不具有防水密封性。

D 地下室用于消防排水的明沟及管道不得穿越防火分区,也不可采用存水弯连通。





鉴于工作量巨大,青年工程师委员认识有限,又都是利用业务时间在进行整理,难免有很多疏漏之处,各地消防局等主管部门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请大家在参阅时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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